审视传媒
现今社会,广告已成为购物消费的风向标,很多好产品,都是通过传媒,最终走进百姓生活。曾经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不再是商家经营的独到方式。产品通过传媒的包装打造。能很快提高信誉度和扩大市场份额,并产生品牌
现今社会,广告已成为购物消费的风向标,很多好产品,都是通过传媒,最终走进百姓生活。曾经酒香不怕巷子深的时代,不再是商家经营的独到方式。产品通过传媒的包装打造。能很快提高信誉度和扩大市场份额,并产生品牌效应。这意味着产能很快创造出经济效益。因此,尽管需付出高额的传媒代价,商家热衷广告的激情,仍是趋之若鹜。
广告传媒,作为消费链的中间环节,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对广告的精心炮制,无不用心极致。从而达到,撩起受众购物欲望的目的。
商家、传媒、消费者构成消费的利益链。在良性循环下,能构建出三方受益的和谐状态。但这个利益链中,利益是其驱动力,因此我们在现实中常看到,广告在满足商家意愿,创造价值的同时,往往以牺牲消费者的利益作为代价。由于广告传媒的特殊性,及立法和监管不善等因素,传媒常以擦边球的方式,与法律巧妙周旋。因此,广告商们运此匠心锻造的虚假广告,也常给消费受众,带来惨痛的教训甚至是生命威胁。
虚假广告导致的赔偿,历来是消费案例的关键。广告传媒,作为消费伤害的间接传导者,其责任的承担却很间接。
从律法的角度分析,罪犯用凶器作案,凶器显然无罪,只是一种罪证。而另一种买凶犯罪,策划者和凶犯,都是罪犯。同理,广告传媒,在整个消费损害中,扮演的并不是凶器,而是帮凶的角色。并可谓是个用心良苦的谋略型案犯。
既然很明了地确定出消费利益链中三者的定位。那我们就有必要在因虚假广告造成的赔偿中,作出合理的因果关联。因为是利益链导致的经济纠纷,自然首当其冲的是消费赔偿。消费者的索赔方,就是广告传媒,消费者应依法提供,相关传媒诱导性虚假广告的物证及资料,并呈诉其导致消费的因果特质。广告传媒自然是消费者责无旁贷的赔偿方。至于广告传媒因赔偿所受的经济损失,则归于商家产品不实所致的因果关系,因此,商家是广告传媒的索赔对象。另外,除了单纯的消费赔偿外,如果还导致了其它伤害,甚至危及生命,造成后患及社会问题的刑事案件,除依法赔偿外,还需同时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我们的法律,在惩治虚假广告造成的消费案件时,依此理念健全并完善。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广告传媒,在面对利益诱惑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自律和自检。并能切实认识到虚假广告是犯罪行为。自觉地回避其产生的对己危害,自然虚假广告,就能从我们熟悉的传媒中淡出,直至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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