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对刘兰芝婚姻悲剧的成因,过去的论者大多注目于封建礼教对青年一代的迫害上。这虽然不错,仅此却是不够全面的。本文认为,刘兰芝的悲剧,既是一出社会悲剧,是封建家长制和封建礼教对人格尊严肆意践踏的体现;又是一出性格悲剧,是她执着追求自由爱情生活、维护人格尊严、绝不向封建恶势力低头的倔强性格表现的结果;而且还与焦、刘两家中其他家庭成员的思想表现密切相关。刘兰芝的婚姻悲剧有着深刻的社会意义。它在封建社会具有普遍性,是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生活的缩影。它充分揭露了封建家长制和封建礼教的罪恶及其“吃人”的本质。而刘兰芝的倔强性格和毫不妥协的反抗精神,又极大地鼓舞了后人为砸碎封建枷锁、动摇封建思想统治而斗争。可以说,刘兰芝是我国古代文学史上第一个具有彻底反抗精神的光辉妇女形象。此外,本文还就长诗的篇幅和某些前后叙述不一致的地方,提出了疑问。
刘兰芝是《孔雀东南飞》中的女主人公。《孔雀东南飞》是我国古代民歌中的第一首、也是最长的一首长篇叙事诗。最早见于南朝陈代徐陵编的《玉台新咏》,原题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近人一般将其归入汉乐府。该诗大体成于汉末,而在流传的过程中,经过文人的加工润色。它与其后的《木兰诗》并称为我国诗歌史上的“双璧”。
长诗叙述的是这样一个悲剧故事:刘兰芝与府吏焦仲卿自结婚以来,两情相洽,善侍婆母,终日操劳,表现出劳动妇女的善良美德,却遭到焦母的无理刁难和虐待。她敏锐地察觉到自己在夫家难以立足,便当机立断,自请遣归。回到娘家后,刘兄逼其改嫁,刘母又不肯作主。她知道在娘家也呆不下去了,而且更难容于社会,于是外示顺从、内怀死志,与仲卿约定双双以死殉情,表示反抗。终于在改嫁的当夜“投水而死”,仲卿“亦自缢于庭树”。
对这一出婚姻悲剧,历史上所持有的态度颇为复杂:惋惜者有之,责备者有之,礼赞者亦有之……在刘兰芝身上,有人看到的是处世不善、“礼义未至”,是“未闻孝道”;有人看到的是“情深”,而且赞美她“贞烈”;有人看到的是人格的尊严和不可侮,是对封建专制、封建礼教的蔑视和反抗[1]!所有这些,也许正是这首长诗千百年来感人肺腑、历传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深入剖析造成这一悲剧的各项因素,对深刻认识“感于哀乐,缘事而发”[2]的汉乐府精神,正确理解《孔雀东南飞》的主题,准确评价刘兰芝的艺术形象及其社会意义,都是很有必要的!
一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间上的一切事物并非彼此孤立地存在,而是处于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之中。刘兰芝的婚姻悲剧也不例外。构成这一悲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历史上的根源,又与刘兰芝本人独特的性格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思想表现密切相关。下面让我们逐一来分析:
首先,刘兰芝的婚姻悲剧是一出社会悲剧。它源于封建制度本身,是封建家长制、封建礼教对人格尊严和追求自由幸福生活愿望肆意摧残破坏的体现。
刘兰芝生活于“汉末建安中”,这是封建社会从形成走向发展、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从建立得到巩固加强的时代。而秦汉时期,又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定型期。[3]封建统治者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地位出发,除在政治上加强皇权、经济上残酷剥削之外,还要在精神上愚弄和奴役人民,建立起一套以“尊君”为核心的封建伦理道德体系。汉武帝时,接受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从而建立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把“三纲五常”作为人们道德行为的准则。有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4],“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5],“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6]等等之说。
在这种等级森严、尊卑殊异的“人伦纲常”里,妇女的地位是最低下的。上述的“三纲五常”便引而为“三从四德”:“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7],谨习“妇德、妇言、妇容、妇功。”[8]封建礼教还规定了压迫妇女的“七出”条文:“妇有七去(即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9]可见妇女不但在社会上没有地位,而且在家庭中也是被奴役、被驱使的对象;只有听从、孝顺的义务,容不得有丝毫的逆拂,更不要说有自主的个性和独立的人格了。正如五四时期妇女解放运动先驱者们所指出的:“女子这两个字,包含着一段极长的悲哀历史。”“我们中国是讲纲常名教的礼仪之邦,关于怎样去限制女子的自由,怎样去使女子不能发展她们的能力,同时剥夺她们人格的种种法子,总算完备极了。”[10]这种封建礼教专制,反映在家庭关系上,则是家长宗法制。家长独断专横,掌握着一家的生杀予夺大权,是封建势力的代表者和执行者。在《孔雀东南飞》中,焦母和刘兄正是这样的角色。封建制度规定了他们在家庭内的绝对统治权;而兰芝、仲卿,则是他们屠刀下的牺牲者。
那么,焦母、刘兄又为何要对兰芝这样一个“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而且“行无偏斜”的勤劳善良女子横加迫害呢?焦母的说法是:“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即是犯了“不顺父母”这一条“罪名”,因而应该被休弃。按《礼记·内则》所说:“子甚宜其妻,父母不说(悦),出。”这就规定了仲卿即使很爱兰芝,但不能不让她离去。至于“性行暴如雷”的刘兄,他强迫兰芝改嫁的“理由”是:“先嫁得府吏,后嫁得郎君,否泰如天地,足以荣汝身。”纯粹出于攀结高门、同时也可减轻自己经济负担的势力目的,而置兰芝个人意愿及今后生活所不顾。但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焦母、刘兄两人对兰芝的迫害,并不仅仅是他们个人品德的粗暴专横,更重要的是他们代表着封建社会的正统道德,有封建社会全部制度的和舆论的力量作后盾。这就注定了焦仲卿和刘兰芝的寡不敌众及其婚姻的悲剧结局。
其次,刘兰芝的婚姻悲剧是一出性格悲剧。是她执着追求自由爱情生活、维护人格尊严、决不向封建恶势力低头的倔强的性格表现的结果。
马克思主义的悲剧理论认为,悲剧的本质在于客观现实中的矛盾冲突,即“历史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的实际上不可能实现之间的悲剧性的冲突。”[11]如前述,封建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