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腐败一直是人们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党中央把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作为党和政府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来抓,深得人心。以查处贪污、贿赂案件为重点的反腐败斗争,尤如一场“廉政风暴”在全国上下兴起。一度起于社会经济生活而又殃及党和政府政治生活的各种不正之风开始收敛,明火直仗的腐败行为只好化作小小潜流往暗处渗透。但是,历史的记录不只一次地启示我们:起源于私有制的观念形态的东西,绝非一场急风暴雨式的政治运动和几次惩治就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反对腐败是党和政府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一直进行下去的持久战。能否持久,能否获得最后胜利,关键取决于各级党政领导及其监督职能部门对肃贪倡廉重要性的认识。“忧劳可以兴国,逸豫可以亡身。”先哲们的屡屡告诫,很值得今人深思,忧患意识不可不有。党和政府把惩治腐败的具体工作任务交给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并寄希望于这些部门。监督职能部门同样自始至终离不开党政领导作坚强后盾。这种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相互依存的关系,只有牢固地建立在思想统一、步调一致的基础上,才能化作所向披靡的力量,以震慑邪恶。笔者认为,当前惩治腐败在思想认识方面要进一步弄清以下三个关系。
其一,弄清加快经济发展与进行有效监督的关系。
谁都知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所确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方针,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的中心任务。但离不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去维护和突出经济建设的中心地位。我们所说的有效监督,对经济建设是起保障作用的。治理整顿就是监督手段的具体运用。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在抓经济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一刻也不能忽视监督作用。否则就会出现一方面人民大众以九牛二虎之力创造积累财富,另一方面则是“千里之堤,以蝼蚁之穴溃”的可悲局面。经济工作上的漏洞,随时需要党内的、行政的、司法的监督职能部门积极实施自身的权力进行堵截。抓发展而不注重监督,等于消极发展。
其二,弄清惩戒违纪行为与保护干部的关系。
做领导工作的人,谁都知道爱护自己的干部,保护身边同志的工作积极性,这既是人之常理,又是应该提倡的工作方法。但是,我们绝不能忽视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忌讳必要的惩戒,该严的不严,一味宽恕,结果算起总帐来,对这些人想救也救不了。正确的认识是:对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尤其是对那些严重违纪而认错态度又不好的,一定要严肃处理,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这就会使更多的干部自觉地遵纪守法,从而达到真正地保护干部的目的。
其三,处理好惩治腐败的决心与坚持办取信于民的实事的关系。
党中央很早就提出,惩治腐败,要办几件人民群众感到满意的实事。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从中央机关抓起。省、地、县也相应提出了办实事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是从查纠违法违纪行为的角度做教育人的工作,其业务职能是查办案件。通过查案达到严肃法纪,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得以有效贯彻实施的目的。惩治腐败,不能仅停留于下决心,作口头声明,发布宣言,更重要的是要有积极的行动。要做到雷声小雨点大,甚至不打雷照常下雨,尤其是要求担负起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干部自身务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斗争策略。既有旗帜鲜明的原则立场,又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心胸坦荡宽容,行为刚直不阿,言辞高洁纯美,作风深入细致。查处案件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问题,对那些贪污受贿、以权谋私、弄权渎职等腐败行为,要一查到底;对廉洁奉公,尽职尽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大力推崇。在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通过监督行为,要把正气树起来,把歪风邪气压下去,使广人民大群众真正地感受到,我们党政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是在真正地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