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没有信仰的民族是可怕的,而大多数的中国人恰恰就是没有信仰的!
题记——紫檀情缘
西方人在信仰上帝的同时,也在信仰着真、善、美。因为他们始终都相信,不管在何时、何地,在他们头上都有一双眼睛在盯着自己。而没有信仰的民族,它的可怕就在于无可畏惧。只要一想到近几年来我国发生的一些离奇事故,就足以让人不寒而栗!
这是个笑贫不笑娼的国家。2010年的2月11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公安部工作会议上称:“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刚听到时,我还以为只是一个笑话,没想到这竟然是通过会议传达的,是要当正经事来实施的!
得知这是事实后,让笔者感到可笑之极,这真的是天下第一大笑话,滑天下之大稽。喊了几千年的“卖淫女”,一夜之间全部变成了“失足妇女”。真是让人啼笑皆非!这也让我想到了那些,曾被人骂得体无完肤的白痴专家。卖淫,只是因为失足;那么嫖客呢?是不是只是因为失身呢?那以后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是不是也得改称为“打击失足活动”呢?
所以在此笔者有必要说几句:请这位所谓的狗P局长,不要用你的屁股来思考问题,用你的大脑思考可以吗?卖淫女,就是指所有卖肉的女人;而“失足妇女”她们并不是卖淫女。其二,不知道他所说的这种“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指的是哪几类的?意思是不是说那些前去的嫖客也在这些“特殊人群”之内的?也需要去尊重的?其三:他所说的卖淫女可以改称为“失足妇女”,那么是不是代表嫖客也可以更名为“失身男人”、“失足男人”?
把“失足妇女”归纳到卖淫女的室内,这是对一部份“失足妇女”的污辱,更是歧视了“失足”这两个汉字。就失足一词,用在卖淫女身上可真是有点文不对题。只要会查词典的人一查就会知道,一失足千古恨。失足,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是被强迫或大意所为。但事后都有后悔和悔改之心,而卖淫女呢?即是失足,何来卖淫之说?失足,谁没有犯错误的时候。可卖淫就有着天壤之别了。卖淫,是一种职业。
卖淫与嫖客是分不开的,如果说没有嫖客,那么卖淫女就根本没有生存的土壤。如今把卖淫这样一改变成失足,那么嫖客就不再是嫖客,也应该称其为“失足又失身男人”!既然都是“失足”,那还打击什么卖淫嫖娼?同时,称卖淫女为“失足妇女”是否有包庇、纵容卖淫嫖娼的行为?
其实,卖淫嫖娼本身就是一种极其无耻的龌龊行为。更何况现在的卖淫女绝大多数并不是因为家庭生活不下去;更不像解放前那样,吃了上顿没下顿,家里上有老要养,下有小要喂,不出来卖淫就无法生存的困境。现在有相当大一部份参与卖淫的女人,是自愿的。因为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想要生活的奢华,却又不想付出,自甘堕落,出卖肉体,甘愿沦为卖淫女,还当这种龌龊行为为享受。她们要的就是表面的风光,哪管这背后的勾当有多么的肮脏、龌龊。什么尊严,什么名誉,P都不是。像这样的女子,她们还需要别人去尊重吗?如果这样的人也需要去尊重,那真的是碰上了一个病态的社会,一群“失足”的国民!
如果硬是要说卖淫是因为生活所迫,那么笔者就觉得更加奇怪了?为什么那些卖淫女并不见得有哪里是贫穷的,反而那些最贫穷人却还在安份守已,脚踏实地的过着日子。如果将卖淫女正名为“失足妇女”,那么卖淫是被平反昭雪了,成了非卖淫,那嫖客呢?嫖客还怎么可以称他们为嫖客?是不是顺便也该为嫖客正名、平反昭雪?
如果非要去尊重不可,那么笔者倒是想说,请公安冶安部的管理人员以身作则吧!不要辱骂殴打她们,不要用游街示众的方式公开侮辱她们“卖淫女”!想想昆明的警方扫黄副站街女下跪,东莞警方绳牵卖淫女游街……这些行为有哪一条不是在严重侮辱人格的?这样的流氓作为,无人性作为,岂是一个改名就可以解决的问题!
这个社会到处都是诱惑,谁还能保证自己不会“显身”?现在如果要在官员中找一个清官,恐怕是打着灯笼也找不到了,要不就等到下辈子试试看。其实有些事大家都知道,彼此心知肚明,只是谁也不敢去点破,谁也不道破。都在装,装B!要不是北京出了个“天上人间”,估计这次的扫黄不会这么的红火。结果倒好,越扫越厉害,越扫越了不得。原来各地有着这样不少同样版本的“天上人间”。随着淫妇们接二连三地被抓现形,立马引起公众普遍质疑。于是,一些地方上的管理者渐渐意识到,如果再这样抓下去,那么真的是天上飞的全是淫妇,地下爬的都是嫖客了。于是想到了必须给她们正名,以此来改变这丑陋到普遍的社会现象。
其实尊不尊重,这并不是别人给的,更不是别人能够给予的。人必自重,而后人尊之——真正的尊重是要靠自己去赢取的。把卖淫改为“失足”,说穿了还是在装B。无论是卖淫女还是“失足妇女”,都是换汤不换药的东西,她们之间的肮脏行为并没有得到丝毫的改变。既然知道,查出那么多卖淫女是件不光彩的事,那何必要让其存在呢?让“卖淫女”从社会中消失不就一切都迎刃而解了?
不过笔者再细想,发现这事也真是难为了这位公安部局长,可见他是真的用心良苦啊!如今流行什么?就是流行鸟枪换炮,黑白颠倒啊!